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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我们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形式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只是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扣除标准上不同的地区有所区别。因此,企业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补贴一定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如果想要规避掉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员工可以把私家车销售给公司,这样一来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就跟个人没有关系了,属于公司的公务用车费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办企业就离不开人,有人就有个税。员工的工资薪金、各项福利,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各个扣除项目息息相关。对于以人工成本为主的轻资产企业,可能就更是如此。再加上有些外包和劳务的员工,那么这个问题就会更加复杂。企业一方面要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福利计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各类人员的成本规划和管理,同时用好年终奖、年金、股权激励等政策。
自然人个人开的票也是属于个人的经营所得税,不是按照劳务报酬缴纳的,不需要汇算清缴,所以个人需要缴纳的综合税收就如下所示:
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压力高、公司分红个税高、增值税税额高的企业可利用苏州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空间是很大的,如果正常纳税的话,那么企业成本负担就太大。
(3)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60%-80%扶持
2、 鉴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所得税采用的是5%-35%的超额累进税率[i],和25%的固定企业所得税率、20%的固定个人所得税率(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有差异,故而可以就此差异将收入进行分劈;
3、 鉴于薪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是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兼职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率是20%[ii],故而,利润可以主要以劳务方式释放出去(月薪超过8000,应纳税所得的税率即超过20%);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工资不得税前扣除,而公司股东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故而除规避无限责任,基于税务考虑也需要在整体架构中要安排公司制主体;
5、 投资收益实际从D基金开始产生,分配收益的过程中,D基金、C企业、B企业作为合伙企业都仅仅是个管道(先分后税原则[iv]),D—C—B—团队的路径中,承担纳税义务的是作为自然人的团队,适用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只纳一道税;D—C—B—A—团队的路径中,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团队成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综合税率为40%,故在A公司安排较大净利润不足取;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上述的原型架构中,如果A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那么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15%,利润分配至个人后,个人所得税率为20%,综合税率=(1-(1-15%)*(1-20%))=32%;此安排需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合;
3、 对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方政府对于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一些政策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且有地方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享更多更好的优质政策,实际税率理论上可以低至12%。就此需要考虑几个问题:a)享受政策优惠需要满足一定的门槛,比如实际出资需达到一定金额,另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一定适格;b)具体操作中和政府的谈判很重要,不能达到政策适用标准也可以通过谈判来实现,比如厦门市思明区的盛阳投资(博雅生物300294高管持股平台)疑似此情况;c)资金退出后抽离本地是否存在困难;d)政策在整个基金存续期间是否稳定。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个别求证。近期梳理的部分针对从事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见附表。
[ii]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2005年4月26日发出;
[iii]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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